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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输出的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3-07-18

劳务输出的注意事项
我省对研究生、符合鼓励流向及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给予完善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1)国家机关接收专业性较强的博士、硕士毕业研究生,可按照国家公务员特殊职位免笔试考试办法,办理录用手续。对超编单位接收急需专业的博士、硕士毕业研究生,所需进人编制、人员指标、工资总额可采取先进后出、逐步冲销的办法解决。
(2)从经济较发达地区自愿到欠发达地区工作的毕业生,户口可以随迁,也可以落回生源地;工作3年后,要求调回并有接收单位的,人事部门随时为其办理调回手续。政府和学校组织劳务输出和到乡镇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身份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一样,可以报考公务员;联系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各级政府人事、劳动部门为其办理调动手续。各级政府部门招收录用公务员,要对未就业的往届生一视同仁。在补充空缺岗位时,应按照录用公务员的有关规定,优先吸收大中专毕业生。各用人单位除特殊岗位外,应对男女生一视同仁。
(3)取消对毕业生出省就业的审批。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三年内可以继续自主择业。落实到生源地所辖就业单位的,由生源地相关部门办理就业手续;在外地、州、市落实就业单位的,经生源地同意,由接收单位所在地相关部门办理就业手续;落实到省外单位、中央在滇单位及省属单位就业的,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手续。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学校可根据本人的意愿,将其户口和档案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学校,落实单位后即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
(4)定向生、委培生以及与单位签有协议的保送生,原则上回定向、委培、保送的地区或单位就业。原定向、委培单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执行录用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考试不合格和经原定向、委培、保送地区或单位同意解除相关协议(合同)的毕业生,在按规定交回教育培养费后,允许自主择业。从经济发达地区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艰苦行业工作的,可免交教育培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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