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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的试用期由谁设定
发布日期:2013-11-08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这就意味着其他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法律没有对劳务派遣如何设定试用期作出直接规定,但是,鉴于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所以只能在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适用劳动合同法,即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设定试用期,而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无权给派遣工设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务派遣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在派遣员工到另一单位工作的,不能再设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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