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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培训的许可
发布日期:2014-10-14

船员培训的许可

        (一)培训机构(指依法成立的院校、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应当按照《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针对不同的船员培训项目,申请并取得特定的船员培训许可,方可开展相应的船员培训业务。

        (二)《船员培训许可证》中期核查制度。

        《船员培训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自《船员培训许可证》发证之日起第二周年至第三周年之间对船员培训机构开展中期核查。

        中期核查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在《船员培训许可证》上进行签注;中期核查不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培训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依法撤销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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