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从事海船船员培训业务,根据其开展培训的类别和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许可条件: (一)有符合本规则附件一规定的船员培训项目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二)有符合本规则附件二规定的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教学人员总数的80%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证明。 (三)有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1.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发证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 2.教学管理人员至少2人,具有航海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熟悉相关法规,熟悉所管理的培训项目; 3.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至少1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能够熟练操作所管理的设施、设备。 (四)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培训证明发放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具体包括人身安全防护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 (六)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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